税务师考题中的长治李珍花诉讼案,到底是怎么回事?
前两天,因为被改编在税务师考试题中,长治李珍花诉长治市税务局诉讼案进入到了大家的视野中。这个案子的大致过程是这样的:
1、2015年5月11日,市稽查局决定对壶关县帮运加油二站涉嫌偷税问题进行立案调查,并于次日向壶关县帮运加油二站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。
2、壶关县帮运加油二站系个人独资企业,投资人是李珍花,该加油站成立于2007年12月13日,在税务机关调查过程中,壶关县帮运加油二站于2015年8月13日在工商局注销。
3、经过调查,市稽查局认为壶关县帮运加油二站2013到2014年采用购销不入账的手段,少缴增值税708277.84元。并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,追缴增值税708277.84元;处罚款354138.92元,并于同日进行文书送达。
4、壶关县帮运加油二站向市国税局提出行政复议,市国税局经复议审查,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了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。
5、随后,李珍花不服,提起行政诉讼, 2016年10月18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,认为市稽查局认定责任主体错误,撤销处理处罚决定。税务局不服,提起上诉,2017年1月6日中院做出二审判决,维持原判。
6、2017年10月25日,市国税稽查局重新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。李珍花不服,提出行政复议。
7、2017年12月26日, 市国税局维持了稽查局的处理处罚决定。
8、李珍花不服,提起行政诉讼,一审法院,基本认可了稽查局的处理处罚决定。
9、李珍花不服,再次上诉,2018年12月5日,二审法院判决,认定事实不清,撤销原判,发回重审。
目前,此案仍在法院审理中……
得知今年的税务师考题把这个几上几下的案例拿出来,给我的感觉是,税务师考试真是越来越接地气啦。之前很长时间,我感觉很多考试,考题有点像温室里的花儿,把条件给的清清楚楚,问题写得明明白白,来考你是否记得清楚相关政策,对与错的判断是很清晰的。
但税务实战肯定不是如此,一个业务会牵扯很多相关方,它是各个主体之间的反复争执,是夹杂大量不规范的做法,没有一个政策条款明明白白给你指引,需要去综合判断,并通过各方博弈才能有一个最终结果,而且也很难说对与错。
第一轮的争执,在责任主体的认定上,稽查局立案检查时,壶关县帮运加油二站是存在的,但下达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时,这个加油站已经偷偷在工商局注销啦。按规定来说,注销的流程,是先税务后工商,但实际中就是有这么不规范的做法,工商已经注销了,税务还不知道,奈之若何?当然,现在三证合一啦,今后不会再存在这个问题啦。
第一轮结果是法院判定税务局认定责任主体错误。不过,这里有个问题我不能理解,最初稽查局下达处理处罚的对象是壶关县帮运加油二站,但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李珍花,既然不是针对李珍花下达的税务处理处罚通知,李珍花不是税务行政相对人,她怎么能有资格提起行政诉讼呢?我理解法院就不应该受理这个行政诉讼案件,最终的结果是,法院先把两个主体搞混,然后再判决税务局认定责任主体错误。
当然,不管这中间有什么疑问,法院说税务局错了,那税务局就重新做决定吧,把主体改成李珍花,然后又开始了新一轮的诉讼征程。
我看到判决书中李珍花的诉讼请求是返回罚款、滞纳金并提出赔偿。如果征税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凿。她这个诉讼请求根本就没有法律条款可以支持。想不通她为什么一直用这个诉讼请求,可能从税款上不好突破吧。
有朋友问,李珍花是否应该承担壶关县帮运加油二站少缴的税款?答案是应该承担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》第二条规定:“个人独资企业,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,由一个自然人投资,财产为投资人所有,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。”第二十九条规定“企业债务包括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、税款及其他债务。”
考试两三个小时很快就能结束,但这个案子最终会如何结案,不得而知。拭目以待吧!